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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超标、噪声污染!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个违法案例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0 阅读数:人阅读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5个典型案例。

一、某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10月2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收到智能振动监控系统预警:某公司制粒生产线开始运行,但治污设备(微波等离子风机,水喷淋循环泵)为停止状态,疑似生产设备与治污设备未同时开启,持续6小时50分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二楼有四台制粒机正在生产运行,其相对应的环保处理设施水喷淋循环泵、微波等离子风机处于停止状态。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2万元。

二、某公司夜间噪声超标排放案

2022年10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某公司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东侧3号和4号点位夜间噪声值分别为51dB(A)和52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一中2类声功能区夜间50dB(A)限值。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三、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6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发现某公司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数据异常。6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外排污水进行采样监测。6月30日,检测报告(A221040005410808)结果显示:COD为590mg/L、氨氮为14.9mg/L、pH为6.8,其中外排污水COD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限值。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万元。

四、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10月2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洪山区青菱小区南侧发现污水倾倒点位,倾倒的污水流入废弃的鱼塘。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事发地周边的治安视频监控、道路卡口监控,确认涉事车辆所属单位为某公司,先后77次从湖北咸宁转运工业废水约1300吨,非法进行了倾倒。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八十三条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4万元。

根据倾倒污染物鉴定结果,该公司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五、某公司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2年5月12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油漆桶和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堆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以罚款10万元。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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