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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葛冰律师: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权?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0 阅读数: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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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司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出资抽回,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而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其想退出公司经营,通常情况下,是将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是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但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相关判例,股权回购具有合法性,即公司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本文所述股权回购,即指公司收购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实现股东从公司退出之目的。

法定回购权

(1)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自身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对上述三个事项的部分或全部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异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公司股权回购之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首先,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是股东提起收购诉讼的前提。“异议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六十日内,应当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如果没有向公司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亦丧失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其次,“异议股东”如果在超过90日后才知道公司伪造其签名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其可以行使撤销权或通过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股份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自身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形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约定回购权

《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并未禁止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

此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该司法解释之规定亦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法理,在无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可以与股东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且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院的相关判例,支持约定回购权的裁判理由亦主要为:约定回购权不违反《公司法》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约定回购股权后,股东不能不经回购程序,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投资款。而是公司应履行公司法要求的减资程序,赋予股权回购程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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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互联网、合规领域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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