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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 之 债券交易的概念及流程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0 阅读数:人阅读

 

一、债券交易的概念及流程

(一)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

1.现券交易(即期交易)

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也就是所谓二级市场的债券交易。

2.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约定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3.远期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4.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二)债券回购交易、现券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流程和区别

1.回购交易

从理论上说,回购交易是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政府债券上。

2.现券交易与远期交易

与现券交易相比,远期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远期交易:买卖双方必须签订远期合同

现券交易:无此必要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收或交割的时间与达成交易的时间,通常有较长的间隔

现券交易:通常是现买现卖,即时交收或交割,即便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也比较短。

(3)远期交易:

往往要通过正式的磋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之后才算成立。

现券交易:随机性较大,方便灵活,没有严格的交易程序。

3.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场所不同

 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交易,具有公开性

 远期合约在场外进行交易

(2)合约的规范性不同

 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除了价格,合约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也有统一规定

 远期合约的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

(3)交易风险不同

 期货合约的结算通过专门的结算公司,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投资者无须对对方负责,不存在信用风险,而只有价格变动的风险。

 远期合约须到期才交割实物、货款早就谈妥不再变动,故无价格风险,它的风险来自届时对方是否真的前来履约,实物交割后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风险。

(4)保证金制度不同

 期货合约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 远期合约因不是标准化,存在信用风险,保证金(或被称为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双方确定,无统一性

(5)履约责任不同

 期货合约具备对冲机制,履约回旋余地较大,实物交割比例极低,交易价格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

 远期合约如要中途取消,必须双方同意,任何单方面意愿是无法取消合约的,其实物交割比例极高。

(三)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

1.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2.对话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3.双边报价

双边报价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交易员进行现券买卖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差价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

4.小额报价

小额报价是在交易系统中,一次报价、规定交易数量范围和对手范围的现券单向撮合交易方式。

三)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

债券买卖交易中有四种报价方式

(四)债券的开户,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1.开户

(1)订立开户合同

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

 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 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2)开立账户。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账户。

2.成交

(1)债券成交的原则。

竞价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三先”

 价格优先

 时间优先

 客户委托优先。

(2)竞价的方式

 口头报唱

 板牌竞价

 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3.清算

债券的清算是指对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债券的买和卖相互抵销,确定应当交割的债券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债券和价款的交割。

4.交割

债券的交割就是将债券由卖方交给买方,将价款由买方交给卖方。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为当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约定日交割三种。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当日交割,即在买卖成交当天办理券款交割手续。

(五)债券登记、托管、兑付及付息的有关规定

1.债券登记

 债券登记是指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债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债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也就是证券要素和证券权利的记录和确认;

 债券登记时确定或变更债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债券托管

投资人均可在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

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债券托管量等于已经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量。

3.债券兑付和付息

债券兑付是偿还本金,债券付息是支付利息。

(1)一般情况下,债券有五种兑付方式:

 到期兑付

 提前兑付

 债券替换

 分期兑付

 转换为普通股兑付。

(2)债券利息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

 息票方式(剪息票方式)

 折扣利息

 本息合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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