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
为促进我市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财产份额管理,增强财产份额流动性,规范财产份额交易行为,经报市领导同意利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现制订本意见并组织实施。
一、开展财产份额登记托管、规范财产份额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是创业企业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目前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没有明确的登记机构,财产份额无法有序流动。
开展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托管业务对解决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流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私募基金退出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根据《物权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探索开展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逐步完善有限合伙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二、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业务试点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服务全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具有财产份额登记、托管资格。为增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服务中小微的能力,拓宽有限合伙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及托管试点。鼓励在广州市内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及托管,在省内其他地级市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集中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作为集中登记托管机构,要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相关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托管等服务,协助合伙企业办理财产份额登记及托管工作,明晰合伙人财产份额权属,配合市工商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信息实时备份。
三、规范操作、严防风险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要结合实际制定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切实服务企业和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健康发展。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为更好地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和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托管业务暂行规则》、《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业务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托管申请
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前提需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财产份额的登记托管,企业需向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登记托管资料:
1.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初始登记申请;
2.合伙人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合伙人名册应包括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的财产份额数量、司法冻结状态等内容,并在每页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印章)
3.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服务协议》;
5.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合伙协议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材料证明章);
7.《关于同意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决议内容包括:
(1)同意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2)同意委托经办人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办理份额备案的相关手续;
8.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办理
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财产份额托管、登记后,可办理财产份额的出质登记,需提交以下出质登记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
2.质押合同(须有质押合同签订的必备条款);
3.质押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份额质押的书面文件;
5.质权人与有限合伙企业保障质权实现的协议;
6.质押的财产份额实缴到位的证明(如有,进账凭证等)
7.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存续、投资的合法性,实缴出资情况,拟质押财产份额未受权利限制等影响财产份额质押合法性的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收取企业提交的材料并做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完成登记并冻结出质的财产份额。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完成出质登记后,填写出质登记确认表,报送广州市工商局,由广州市工商局完成系统出质登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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