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转让股权无需另一方同意!刷新三观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实务中,我们常常遇到夫妻感情恶化期间一方擅自把股权转让给别人的情形。
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把股权要回来?
有人会说,可以分割股权转让款啊!
这也是一种办法,但是有可能这个转让价格是偏低的,也有可能这笔钱早就被藏起来了。你在离婚案里可以获得一笔补偿款,但对方名下没有足够的财产给你执行。
所以,你不得不把股权要回来。
本来要回这个股权,并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因为,《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显然是共同共有的股权。股权又是动产,显然是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物权法》第106条又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这放到夫妻共同股权上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是,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配偶有权要求返还该股权。
你们可能会有疑问,他们夫妻俩的事情,我咋知道配偶同不同意?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我就认谁。
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还特别规定了:夫妻因为日常生活所需可以单方处分财产,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项,就要对方同意。
因此,无论是卖房也好,卖股权也好,是重大家庭资产的处置,肯定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
对于受让人来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明确,如果受让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意思,则配偶不能以未经TA同意为由要求返还。
实务中,把股权转让给亲属以外的人,受让方往往抗辩不知道他的婚姻状况。因此,判断是否善意,主要看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有实际支付转让款。
近日,我们处理的一起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股权的案件,法院也是这样支持我们的。
然而,最高法近期的一起案例,又刷新我的三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500万出资成立公司,后来公司赚钱了,他又以1.89亿的价格转让给别人,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了7600万了。同时,受让方还以2亿的价格收购其它多名股东的股权。
女方得知后就起诉法院,要求返还股权。
我不知道为何女方会起诉,也许她认为价格太低了,也许是男方拿了钱就藏着,也许是他们夫妻俩合起来演的一出戏。
作为外人(包括法官),我们都不得而知。
正常的审理,应该是查明他们夫妻俩是否在闹离婚,受让人是否明知,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在这个案件里,受让方不是他们的亲戚,按常理无从得知他们夫妻的感情状况,也不应当知道。这都需要女方来证明的。比如,在我们近期办理的案件中,女方多次到公司闹离婚,受让方又是该公司的厂长,所以推定他知道他们处于感情恶化期间。
而价格是否合理,应该由女方申请调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转让股权时的审计报告(一般大额股权的转让都会涉及),进而看是否需要评估公司股权在转让时的价值。
这个案件里,法院没有这么做,自行开辟了一条捷径。
◉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
注解:这就先干掉夫妻是共有人的基础,配偶不是共有人,你还谈什么返还股权?
◉ 第二,为什么夫妻不是股权的共有人呢?因为股权除了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外,还有股东身份的权利。这个公司运作,男方作为股东,可以行使投票、审查账本、优先购买权等等,这些都是专属于股东的,不是你配偶的。
注解:利用股东的身份权否定股权是动产的属性,变成特殊财产。
◉ 第三,公司法只要求其它股东同意就能转让股权了,没有规定需要配偶同意。这世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需要配偶同意。所以,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注解: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放屁!
◉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拥有家事代理权!对于第三方而言,夫妻一方就可以代表另一方意见了。
注解:曲解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完全不看是不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跟当初的24条举债一样了。
◉ 第五,股权转让之后,如果造成夫妻一方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嘛!不要来搞股权的受让人。
注解:如果在离婚案中能实现合理的赔偿,谁还会另外打一场官司?吃饱撑着?
这个司法观点就等于全盘否定股权是夫妻共同共有了,不断弱化婚姻法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毫无底线地冲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石。
如果单方可以自行股权转让,不考虑交易价格,不考虑是否善意,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干脆全部改成AA制,不要让广大群众活在被欺骗当中。
咱们的婚姻制度就是被这些歪说邪理搞死的!
整天抱怨结婚率低,离婚率高。
我说,能不能别这么作呢?
参考资料:《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35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的效力》
参考案例:一审: (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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