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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材料价差调差?这两个计算方法就能实现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9 阅读数:人阅读

 

调整范围

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一般性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有专项设计的大型临时工程用材的调差范围可参考实体工程)。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应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予以明确。可调差主要材料范围包含光圆钢筋、带肋钢筋、型钢、水泥、柴油。钢管立柱、波形钢板、石油沥青、改性沥青、碎石、石屑、砂、抗滑碎石。

调整周期

价格调整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可结合自身工程情况在开工令签发之日起每6个月调整一次,材料调整数量为截止调差周期末月月底累计新增完成可调差工程范围内工程量所需的可调差材料数量,最后一个调价周期不足调整月数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调正总周期可按24个月或实际发生月数测算。

计算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系指材料价格(包含材料采购增值税)变化产生的综合调整费用,不再计算材料运费、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分为2种:信息价格法、实际采购价格法。

按照客观合理公正的原则,可合理选定其中任一种计算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价差计算方法的优先顺序进行价差计算。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或等于计算的价差调整费用(ΔC)。

01

信息价格法

其中|ΔP|>|P0×r|

,当P0<P0’

时取P0=P0,i指采购(施工)时间。

式中:

ΔC—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调价周期计算的当次费用。

ΔP—材料价格差。

P0—基准价,指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材料原价。

P0—基准信息价,指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同期,该高速公路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如果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有明确采用信息价期数为同期信息价;未明确信息价期数的采用招标公告发布当月信息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以上地级市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Pi—施工期信息价,指采购材料时高速公路项目所在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调差周期内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级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以上地级市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Q —调整材料数量,指工程实际使用的可调差的材料数量。高速公路项目具体可调差材料数量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明确(当可调差材料数量的计算值小于本调差周期内预付材料款材料数量时可调差材料数量取预付材料款数量,差值部分在下一调差周期内的可调差材料数量计算值中扣除,但总调整材料数量Q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材料总数量)。

r —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幅度系数,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补充合同中协商确定。以百分比表示,当价格上涨时为正值,价格下跌时为负值。

本次测算风险幅度范围:

(1)砂石料,r=(-10~+10)%;

(2)水泥、半成品,r=(-4~+4)%;

(3)钢材、油料,r=(-3~+3)%。

K—风险承担系数,0≤K≤1,如:业主承担风险的80%,则K=0.8,由项目业主与材料供应商或承包商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补充合同。

t—材料增值税率。

02

实际采购价法

其中|ΔP|>|P0×r|

,i

指采购时间。

式中:ΔC、ΔP、Q、r、K同方法一。

P0—基准价,指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的材料单价。

Pi—采购价,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核实的,有相应的合法支撑依据的实际采购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数量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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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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