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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学习|未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股权代持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9 阅读数:人阅读

 

IPO案例学习|朗威股份—未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股权代持

要点提示:发行人于2016年至2018年在新三板挂牌。高利冲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利擎兄弟,直接持有发行人15.81%股份,通过宁波领英间接持有发行人6.18%股份。发行人及宁波领英设立时,出于家庭之间股权安排的考虑,高利冲持有的股权由其母亲黄金娣所持。报告期内前述代持进行了还原,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披露宁波领英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一、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产生股份代持的原因、合理性

2010年1月,高利擎、黄金娣和高利冲共同出资设立朗威电缆,朗威电缆的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在工商登记中,高利擎出资2,625万元,黄金娣出资700万元,高利冲出资175万元。2010年1月,高利擎、黄金娣和高利冲共同出资设立宁波领英,宁波领英的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在工商登记中,高利擎出资3,375万元,黄金娣出资900万元,高利冲出资225万元。

朗威电缆、宁波领英设立时,鉴于家庭内部的股权安排(高利冲夫妇就家庭财产作出的财务考虑),黄金娣出资对应的朗威电缆700万元股权,对应的宁波领英900万元股权系代高利冲持有

高利冲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列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职务或身份;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于朗威有限、宁波领英设立初期即可直接持有股权的股东资格。高利冲不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持股的情况。

二、未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代持情况的原因

发行人未披露股东宁波领英存在股权代持事宜主要系因宁波领英为间接股东,公司对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发行人未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进行披露。

发行人未披露历史股东股权代持事宜主要系因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之前已将代持行为还原,公司对信息披露要求的理解存在一定不足,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相关事项披露较为简化。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披露股权代持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二十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关于信息披露要求。但综合考虑以下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已经于2015年6月对历史股东的代持行为进行还原,且于2018年8月主动终止挂牌,2019年4月现有股东宁波领英的股权代持得到还原,代持及清理过程清晰,期间未产生任何股权纠纷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上述代持行为最早发生于2010年1月,发行人于2018年8月从新三板摘牌,最后一笔代持股权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不论从发行人新三板摘牌之日起算,还是从代持最终解除时点2019年4月起算,均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根据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的规定应当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及股转公司网站,发行人未因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均不存在因上述代持行为被股转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事项的情形;发行人未收到股东和历史股东因上述代持行为而主张权利的请求;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代持行为已彻底解除且未产生任何股权纠纷及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未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代持情况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在新三板摘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事项面临被追溯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结合出资、分红、代持还原等资金流水记录说明前述代持及还原的真实性

1、发行人的股权代持

2010年1月,朗威电缆设立时,高利冲将首期出资210万元银行转存给黄金娣,黄金娣将该笔210万元出资于2010年1月15日汇入朗威电缆帐户;2012年2月,高利冲将朗威电缆第二期出资490万元银行转存给黄金娣,黄金娣将该笔490万元出资于2012年2月27日汇入朗威电缆帐户。

2015年6月,代持人黄金娣根据被代持人高利冲的指示,将其持有的朗威有限16.00%的股权即560万元出资额转回给高利冲,将其持有的朗威有限3.00%的股权即10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高建强,将其持有的朗威有限1.00%的股权即3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沈美娟。上述股权转让款分别为944万元、177万元、59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代持人黄金娣于2015年6月29日将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的700万元汇入高利冲账户;于2015年9月23日根据被代持人高利冲的指示将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的480万元汇入高利擎账户,之后高利擎又将上述款项汇入高利冲账户。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朗威有限股权代持的还原及激励公司的高管团队。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代持人黄金娣与被代持人高利冲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终止,双方就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2、宁波领英的股权代持

2010年1月,宁波领英设立时,高利冲将首期出资270万元以银行转存形式交给黄金娣,黄金娣将该笔270万元出资于2009年12月14日汇入宁波领英帐户;2011年8月,高利冲将二期出资630万元以银行转存形式交给黄金娣,黄金娣将该笔630万元出资于2011年8月29日汇入宁波领英帐户。

2019年2月1日,宁波领英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4,500万元减资到3,100万元,高利擎、黄金娣、高利冲等比例减资。黄金娣减资280万元,宁波领英于2019年2月1日退还黄金娣投资款,黄金娣于2019年3月27日将上述减资款汇入高利冲账户。

2019年3月25日,为解除代持关系,宁波领英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黄金娣将其持有的宁波领英20.00%(620万元出资额)股份以1元/出资额转让给高利冲进行代持还原。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代持人黄金娣于2019年3月27日取得高利冲汇入的股权转让款,同日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汇入高利擎账户,高利擎后又转回高利冲账户。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宁波领英股权代持的还原。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代持人黄金娣与被代持人高利冲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终止,双方就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前述代持及还原事宜已经相关方确认,且相关资金支付情况与相关方确认的代持情况能够相互印证。前述代持及还原情况的认定依据充分,代持及还原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当事人对代持关系均不存在争议,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2019年4月,发行人股东的历史股权代持情形已有效清理,代持关系已真实、有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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