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安喜第一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上海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3〕012022001301号),健安喜(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3日。
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址内查见电子显示器一块,宣传内容为“辅酶Q10心脏加油疲劳不见重启心活力”。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主要销售膳食补充剂。当事人店内广告宣传是为了推销其产品“CoQ-10”,涉案广告中宣传的“疲劳不见”,是依据相关文献中辅酶Q10包含缓解疲劳及在特定情况下改善机体疲劳的效果所作的宣传。但是缓解疲劳及改善机体疲劳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疲劳而无法做到完全消除疲劳,所以相关文献内所述“缓解疲劳”及“改善机体疲劳”与当事人所宣传的“疲劳不见”的效果程度是不同的,与宣传不符。
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内发布内容为“辅酶Q10心脏加油疲劳不见重启心活力”的广告宣传。上述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发布以虚假的商品成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整改且配合程度较好,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GNC一般指健安喜。GNC成立于1935年,总部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其经营范围遍及全球范围内50多个国家及地区,9000家零售门店,提供超过1500种以上健康产品 。2011年3月11日,GNC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并成为年度股票价格增长第一的IPO,当时市值为43.7亿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2001301号
当事人名称:健安喜(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RKXQ7R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地下一层B1-13A室
法定代表人:黄翔祺
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地址内查见电子显示器一块,宣传内容为“辅酶Q10心脏加油疲劳不见重启心活力”。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的规定,经我局批准于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地下一层B1-13A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主要销售膳食补充剂。当事人店内广告宣传是为了推销其产品“CoQ-10”,涉案广告中宣传的“疲劳不见”,是依据相关文献中辅酶Q10包含缓解疲劳及在特定情况下改善机体疲劳的效果所作的宣传。但是缓解疲劳及改善机体疲劳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疲劳而无法做到完全消除疲劳,所以相关文献内所述“缓解疲劳”及“改善机体疲劳”与当事人所宣传的“疲劳不见”的效果程度是不同的,与宣传不符。
另查明,涉案页面的广告宣传的发布流程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个人赵香玉提供展示设备,按照当事人的需求完成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店内涉案广告页面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用于展示涉案广告的设备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总计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该页面于2022年5月1日发布,并一直保留至案发。因涉案电子显示器在店内,当事人无法知晓多少消费者进店观看该广告,故浏览量无法统计。涉案广告仅是当事人每年广告中极小的部分,所以对销量的影响,无法判断,因该广告所产生的销量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与第三方的广告合同及发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20013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经营场所内发布内容为“辅酶Q10心脏加油疲劳不见重启心活力”的广告宣传。上述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以虚假的商品成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整改且配合程度较好,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前履行第1、2项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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