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签了保价协议还能照实赔偿吗?
日常生活中,我们邮寄价值比较高的快递时,通常会进行保价。但如果丢失的快递没有保价或者没有按照足额的价值进行保价,快递公司是不是就一定只会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了呢?今天要聊的就是关于一个没有足额保价的快递丢失案件。
两只手机不翼而飞
我是江小开,平日经营着一家手机网店。这天,有客户向我下单了两台西瓜牌手机,我将两台手机、充头、手机贴膜放在一个包裹里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快递公司揽件时让我填写保价金额,我犹豫了一下,担心据实填写会显得包裹扎眼被坏人盯上,于是精明如我,将2万多的订单填写了保价一万二。当天包裹称重1250克,我支付了邮费26元、保价费用59.5元。
几天后,物流信息显示客户收到了包裹。正当我得意于自己保价金额的“小心机”保证了包裹的安全时,客户的一个电话敲碎了我的美梦。客户通知我,包裹外观完好无损,他和邮政工作人员已经共同开箱验收,确认包裹中什么都不缺,唯独缺少两台手机。
填低了保价金额,
后果就这么严重?
无奈之下,我只能一边向客户赔偿订单款22340元,一边和快递公司沟通赔偿的事儿。快递公司态度很好,但对赔偿金额这块,坚持只肯按照保价金额赔偿12000元。
我实在不理解,难道剩下的10340元只能我自己默默承受吗?快递公司耐心向我解释,因为我在通过手机下单的时候,下单页面已经对保价条款进行充分提示说明,而我自己选择的保价金额是12000元,所以多余的损失只能我自己承担了。
当我想确认邮件为什么会丢时,快递公司也无法具体说明丢失原因。我实在不理解,好好的快递说丢就丢,这个什么“保价条款”就这么厉害吗,我填低了保价金额,后果就这么严重吗?我不服,我要起诉!
法院判决我赢了!
起诉时,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我的损失10340元。经过法官的审理,快递公司承认,工作人员上门揽件时,我的确将两部手机放在了包裹中邮寄,收件人和邮政快递人员共同拆箱确认了两台手机丢失,派件时的称重记录已经无法查询;通过调取上货、下货过程中的监控也并没有发现工作人员私自拆开包裹;邮寄途中并无监控记录,因此推测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但具体丢失原因已无法说明。关于寄送过程,快递公司说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没有不同之处,仅存在赔付标准及规则不同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包裹的丢失过程发生于快递公司全程控制之下,但快递公司既没有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注意义务,也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快递公司无权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并判决了快递公司向我赔偿损失10340元。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夏志阳
本案是关于快递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的问题。保价条款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普遍出现,该条款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
但是,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快递公司依据保价条款免责的前提在于其对于邮件的丢失、内件短少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快递公司对案涉包裹上、下货过程中均由其工作人员见证进行封装及拆箱不持异议,并明确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在寄送过程中并无特别区分,故上述包裹的丢失过程发生于承运人的全程控制之下,但快递公司既未对保价邮件履行更高注意义务,亦无法合理说明货物丢失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称重记录以明确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如继续适用保价条款,则极易增加其自身道德风险以及加重托运人的运输风险。故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向原告陈某赔付损失10340元。快递公司提起上诉后,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来源:江宁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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