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国际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只肯赔100美元?
“漂洋过海”的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却说按照合同只能赔偿100美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对这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快递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073.72元。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2021年,案外人给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寄了30个单价299美元的VR眼镜,分5个包裹从美国寄往上海。然而,因寄件人未能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必要信息,快递公司将包裹退运,但寄件人并未收到退回的包裹。后经原告与快递公司交涉,最终有3个包裹寄送到原告处,剩下2个存放在美国的无主仓,无法找回。为此,快递公司依据格式条款赔偿了原告100美元。
因不满赔偿金额,原告将快递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起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两被告擅自处置货物,导致两箱包裹丢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两被告在事前未告知赔付金额最高只有100美元,网页上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排除了客户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两被告也未尽到提醒义务,故要求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7万余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两箱货物实际也并未丢失,而是存放在美国的无主仓,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在发货人及原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包裹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为美国,目的地为中国,两国均系《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按规定应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故本案中《蒙特利尔公约》应强制适用。
关于两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认为,《蒙特利尔公约》并未限定只有托运人才能作为索赔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而原告系涉案包裹的收件人及账单支付方。在纠纷发生后,快递公司与原告多次联系协商,并赔偿100美元,说明两被告认可其应向原告进行赔付,故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向两被告提起诉讼。
就赔偿责任,考虑到案涉包裹寄送已逾一年,且快递公司也表明无法找回,可以认定货物损失已经实际产生,且该损失由承运人造成。因涉案包裹未进行保价,按相关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根据判决当日的换算比例,1公斤特别提款权兑换人民币8.94元,本案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4720.32元,扣除已赔付的646.6元,快递公司还应支付4073.72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解放日报·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曹赟娴
来源: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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