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横幅广告
  • 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

微信群出售“和20岁女网友见面机会”,律师:也犯法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6 阅读数:人阅读

 

4月27日,网传有男子在微信群里售卖和20岁女网友的见面机会,并标出价格,引起关注。男子称,双方约好的地点在惠州,酒店已定好,女孩没有看过其照片。

“你被卖了!”不少网友转发留言,希望这位女孩能够看到,提醒不要随便和网友见面,也许和你见面的那个网友并非是你要见的人!也有网友直言:“太离谱了,竟然有人卖与女网友见面的机会。”“一定要把不良风气,违法乱纪现象扼杀在摇篮里!”“这女孩子是恋爱脑吗,太轻率了。”

对此,惠州110指挥中心接线员表示,当地已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核查中。

另外,此事是否真的是“售卖网友奔现机会”也存疑。有网友在帖子中留言表示,视频中女生是自己,但自己人在江苏,并没有去惠州,也并非2003年的,应该是有人盗用视频,也希望大家不要受骗。

网友表示,不管是仙人跳、“杀猪盘”还是那个女生被骗,希望能找到这个(聊天记录里)男的,让他受到惩罚。至于将会男子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来看律师的普法知识吧。

律师说法:买卖双方都违法了

首先,单纯地将与网友见面的机会卖给他人,是否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据今日头条认证的法律领域创作者@安律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同样受法律保护。涉事男子将与女网友的见面信息出售给他人,毋庸置疑会侵犯到女网友的隐私。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购买他人私人信息其实就属于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因而涉事男子面临严惩,购买者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

如果真有人买了“见面机会”,并与女生发生关系,男子和购买者都将涉嫌强奸罪。

据今日头条认证的法律领域创作者@娟姐看法:刑法明确规定,利用妇女处于错误认知而不知反抗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女网友所同意的对象不是购买人,因此别人冒充就是利用妇女处于错误认知而不知反抗时,强行为之的犯罪行为。而将这个机会卖出去的行为人,将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男网友的行为至少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广东地区诈骗罪数额犯罪认定标准规定,诈骗2000-5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处3年以下,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与行为人接触并议定好价格,就构成诈骗罪。即便因被人发现了而没能得逞,也应当以犯罪未遂定性处罚。

其次,如果没有人上当受骗,与其接触,也仍然构成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无事生非、造谣生事,随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行为人盗图并发布不实信息,对照片中的女网友构成民事侵权,侵害其名誉权。行为人还应当为此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海报新闻编辑 张玉清 综合澎湃、红星新闻、今日头条等)

举报/反馈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dacesmiling@qq.com

标签:
微信

三青

当你还撑不起你的梦想时,就要去奋斗。如果缘分安排我们相遇,请不要让她擦肩而过。我们一起奋斗!

微信
阿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