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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收购案,曝出两起内幕交易大案,被罚超上亿元!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3 阅读数:人阅读

 前段时间有一部非常好看的电视剧:《猎狐》,讲述以“猎狐行动”为真实背景进行创作的经侦题材电视剧,跟股市的违法犯罪有关,涉及到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杀猪盘”等犯罪形式,很多网友觉得这应该都是编出来的吧。其实不然,金融市场中的犯罪往往都比较“高端”,涉及的金额庞大,而且一般人对于这个领域不熟悉,自己犯了法甚至都不知。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内幕交易审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龙煜文本人及通过利益相关人袁某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通过融资大量买入“银禧科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而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排除其实施内幕交易,应依法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给予处罚,没收龙煜文违法所得30,904,502.87元,并处以92,713,508.61元罚款。起因2015年12月底,银禧科技董事长谭颂斌看到兴科电子全年业绩较好,和银禧科技总经理林登灿、董秘顾险峰就收购兴科电子进行可行性分析。2016年春节上班到2月19日之间,谭颂斌和兴科电子董事长胡恩赐沟通了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的事。2016年2月19日晚上,根据胡恩赐提议,谭颂斌、林登灿与兴科电子经营班子成员胡恩赐、陈智勇、张文武在东莞旗峰山铂尔曼酒店会面正式就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事宜进行公司层面的会谈,因估值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此后,谭某斌与胡某赐就收购事宜保持沟通。2016年4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谭某斌决定停牌启动收购事宜。当天晚上,银禧科技和兴科电子相关人员就并购重组事宜进行了洽谈,并于23时左右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4月15日,银禧科技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间龙煜文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3月22日、4月12日买入“银禧科技”,共计买入253.18万股,经计算,“龙煜文”账户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银禧科技”股票的盈利为10,943,907.05元。另外龙煜文为了融资加杠杆买入“银禧科技”,向其舅舅袁某宗借款6,000万元成立南华期货光华15号资管计划,龙煜文通过该资管计划实际盈利19,960,595.82元。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信息显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蔡伟强、黄茜萍(夫妻关系)集中资金持续单边买入“银禧科技”,且系首次交易“银禧科技”,交易额明显放大,并在敏感期内仅交易了该股票。,期间合计买入932,044股,累计获利12,507,724.38元。关系网龙煜文系袁德宗外甥,2009年至今在袁德宗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部经理,负责管理袁德宗个人及公司的证券账户及二级市场投资。龙煜文账户中交易银禧科技的资金及支付给中金公司的保证金均来自袁德宗银行账户。公开信息显示袁德宗示银禧科技股东,银禧科技上市后,袁德宗卖出了持有的“银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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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谭颂斌会去拜访袁德宗。2016年春节后,袁德宗与谭颂斌有通话及见面联络。3月初,袁德宗和谭颂斌在东莞市参加相关座谈会时见过面。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德宗和谭颂斌于2016年3月8日、3月13日有6次通话。龙煜文与谭颂斌于2007年认识,在敏感期内与谭颂斌通话1次,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13:02,通话时长1分49秒。陈智勇系兴科电子股东、总经理,于2016年2月19日晚参加了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事宜的公司层面会谈,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蔡伟强、黄茜萍与陈智勇是莆田老乡,并有多次资金往来。2016年年初、2016年元宵节(2月22日)后,蔡伟强、黄茜萍两次前往兴科电子参观,均由陈某勇接待。2016年2月23日至4月10日,蔡伟强、黄茜萍与陈某勇存在21次通话及1次短信联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内幕交易龙煜文和蔡伟强夫妇表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龙煜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表示自己不知悉涉案内幕信息,被诉处罚决定在认定知悉内幕信息的问题上严重违法并且表示涉案交易系基于敏感期前事先制定的交易计划,与内幕信息无关。本案中,涉案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于2016年6月15日。谭颂斌等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龙煜文与谭颂斌于2016年2月24日13:02通话1次,通话时长1分49秒。上述事实符合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认定规则中的“联络、接触”要件。龙煜文提供证据材料主张该次沟通系处理还款事宜,但并不能证明该次联络不涉及内幕信息。此外,证监会还查明袁德宗和谭颂斌之间关系情况、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德宗和谭颂斌联络、接触情况,以及龙煜文与袁德宗之间的亲属关系、雇佣关系,涉案交易的资金提供者关系,涉案证券的推荐者等关系情况。基于此,证监会亦认定龙煜文通过利益相关人袁德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作为龙煜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补强,并无不当。根据证监会提供的交易流水等证据,龙煜文的涉案交易数量较敏感期前呈数十倍放大,投入资金远高于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尽管龙煜文账户在信息敏感期内有卖出行为,但其卖出量仅占该期间买入总股数的8%;龙煜文的相关交易决策、实施时间与袁德宗、龙煜文和谭颂斌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上述交易情况明显异常。而龙煜文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银禧科技”的行为,其所做的关于其交易行为符合其交易习惯等说明,不具有充分合理性。龙煜文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所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认定龙煜文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对此予以处罚。综上法院认为龙煜文不存在阻却违法或豁免的事由,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的行为。证监会通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龙煜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龙煜文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予维持。蔡伟强、黄茜萍认为自己开立股票账户是出于投资转型的目的;之所以买入“银禧科技”,主要是因为在现场走访中了解到兴科电子盈利较好,鉴于承接该公司外包项目存在较大困难,于是在邻居、朋友、亲戚等的建议下,决定投资持有兴科电子33.8%股权的上市公司银禧科技的股票。并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调查,没有故意隐瞒、虚假陈述及逃匿情形,交易“银禧科技”的获利已在股市投资中全部亏空;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将造成自己生产、生活困难等等。蔡伟强、黄茜萍在获悉涉案内幕信息后动用大量资金购入目标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卖出股票获利,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根据蔡伟强、黄茜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并未超出法定幅度,不存在显失公正之情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予维持本案中龙煜文和蔡伟强夫妇因内幕交易累计被没收违法所得43412227.25元,累计罚款13612573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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