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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上海虹口经侦,国诚金融的涉黑,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为何不是诈骗?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2 阅读数:人阅读

 

十问上海虹口经侦,国诚金融的涉黑,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为何不是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侦查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P2P平台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过程中,从拒绝立案到被动立案后避重就轻定性,将本应以诈骗罪定性的刑事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在客观上甚或在主观上保护了罪犯行为,侵袭了群众合法权益。因此,国诚金融广大受害人质疑不断,十问虹口经侦:

一、国诚金融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中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4.5亿元据为己有拒绝偿还,并且拒不交待资金去向,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二、国诚金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三、国诚金融虚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四、国诚金融以伪造、变造、作废的虚假的房产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五、国诚金融以本金打折兑付的方式,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六、国诚金融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以藏匿方法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七、国诚金融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信用借款本息直接侵占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八、国诚金融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用于股东投资和谋取其它私利,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九、国诚金融将本应为出借人所有的抵押房产以隐藏、转移方式抵押到股东或股东的“马仔”名下,从而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十、国诚金融将利用合同从出借人处骗取到的资金通过设立私人账户的方式据为己有拒不偿还,是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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