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会取消编制吗?国家卫健委最新回应来了
2月10日,国家卫健委经商中央编办、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医疗卫生发展环境 提高医护人员待遇的建议》(第7818号建议)做出答复。
其中关于增加医务人员编制部分,《答复》明确指出:公立医院编制资源必不可少,公立医院编制非但不能弱化,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截图
公立医院编制改革的艰辛道路
关于公立医院编制改革的争论可谓是由来已久。这一点和我国的编制管理制度中针对公立医院的非常少有关,仅有一些国家部委出台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缺乏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法律法规,这导致各地改革缺乏执行动力和法规依据。
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始于201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3月正式发布。除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机构划为公益一类单位,绝大多数公立医院划为公益二类单位。
同时该《指导意见》也对机构编制调整做了明确规定: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编制总数受到控制,而我国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医疗体制并未发生变化,公立医院业务大幅增长和固定编制数的人力配置间的矛盾愈发突出。
在此大框架下,公立医院编制改革开启了艰难的探索之旅。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定人。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出“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控制总量范围内医院用人自由,编制的使用、变更、撤销无需政府部门审批,只需事后报备。
2016年7月,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介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时表示,“研究制定高校、公立医院不纳入编制管理后的人事管理衔接办法。”
2018年12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要求148家试点公立医院作为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试点医院,依法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合同管理。
可以看出,过去在公立医院改革的过程中,公立医院的编制的”去留“问题并未有非常明确的答案。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各有不同。
编制改革的几种典型做法
“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的典型做法是安徽省的“编制周转池机制”。
安徽省以全省其他行业存量编制资源作为“编制银行”的资产总规模,调剂9万名编制建立“编制周转池”。在不改变各单位编制所有权前提下,将编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依托编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将长期闲置的空编统筹起来,建立周转池,重点向卫生行业投放,保障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需求。
另外,编制备案制并非直接取消编制,对于编制备案制的推广同样存在两种方式。
1.备案制与审批制共存,二者并行,互不干扰的方式。原先已入编的人员管理方式不变,空余的编制主要用于引进吸收高层次、紧缺 岗位、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备案制人员则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备案编制数量及人员的确定和撤销,都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完成后做好报备即可。如江苏省。
2.单一备案制,即备案制逐步取代审批制,逐步取消审批制编制,最终全员采用备案制。浙江省的改革中,审批制编制人员实名制统计,退休一个、销编一个,同时增加一个备案制名额。最终实现单一的备案制管理。
而深圳市改革做法最为干脆,直接取消公立医院审批制编制,不再按原办法归入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岗位医院自主明确,待遇自主负责。公立医院全部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全面取消,全员采用聘用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地方财政不再依据医院人数拨付补贴经费。
改革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同工同酬
对于非编人员而言,可能比编制更重要的是同工同酬的问题。
如果在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方面与在编人员相同,则应当享有与在编人员同等的薪酬。
关于这一点,2019年1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要求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
《章程》明确,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为什么同工同酬在公立医院会成为一个问题,在民营医院则不是个问题?原因在于公立医院职工的编内外的不同身份。
编内职工
1.在编在岗职工。即传统的在编人员,身份类似于公务员,任用关系属于公职关系,相应的福利、保险、退休待遇和社会地位都有国家保障。
2.编制备案职工。即所谓定编定岗不定人,个人不拥有编制,只占用所在单位编制,离开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即无效。
编外职工
3.人事代理职工。虽然是编外人员,但是作为与单位签合同的合同制人员,同样是医院的正式职工。
4.劳务派遣职工。医院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由第三方派遣机构和医院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再由职工和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被派往医院工作,由医院对你进行日常管理。真正意义上的“临时工”。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劳务派遣成为公立医院编外用工的重要形式,也由此造成编制内外同工不同酬、医疗人才资源流失、挫伤医务人员积极性等一系列问题。
显然,职工的身份差异是同工同酬难以实现的重要问题之一。
国家卫健委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18号建议的答复中,似乎给了”编制去留问题“一个肯定的答案。
只是相比于编制,我们更加期待国家在同工同酬问题的更多肯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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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笪文武 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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