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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致国有资产流失,三人共同侵吞公款637万元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谷伟 张瑾 邓雯婷)多次虚假转让股权套取现金,将公家的钱收入自己的口袋 ……2004 年开始,江苏省现代教育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建公司)董事长王某与办公室主任、出纳三人通过虚假出资、违规代持,以及伪造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手段,将实际由设计院持有的教建公司资产逐步变现,最后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除了是教建公司董事长外,王某还是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副院长。2021 年 2 月 21 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此案。

【设计院出资 26 万元,持股 52%】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 " 设计院 ")成立于 1999 年 7 月,是一家由江苏省教育厅出资设立、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0 年 11 月,设计院与江苏省博科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江苏天际暖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教建公司。

其中,设计院出资 26 万元,持股 52%,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出资 12 万元。2004 年,设计院增资 50 万,持股比例增至 76%。此时,设计院副院长王某任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多次虚假增资,把近 70% 的股权收入囊中】

从 2004 年至 2006 年,短短两年里,教建公司先后多次进行增资及股权转让。在这一过程中,王某伙同时任教建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廖某、时任教建公司出纳会计的方某,通过虚假出资、违规代持,以及伪造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手段,将实际由设计院持有的教建公司资产逐步变现,最后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2006 年,博科公司和暖通公司将持有的 24 万元注册资本以 25.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设计院办公室主任张某,本应由收购人张某出的 25.8 万转让金,实则由教建公司支付。表面上张某持 24% 股份,但背后的 " 老板 " 却是王某。

2007 年,教建公司增资 110 万,将这笔股权登记在某注册造价师名下,实际增资的钱仍由教建公司支付,背后真正的 " 老板 " 仍是王某。这样一来,王某实际一分钱未出,却通过张某和他人帮忙代持的方式,实际持有该公司 63.8% 的股份。

王某的 " 野心 " 并未到此终止,到了 2012 年,教建公司再次增资 90 万元,注册资本从最初的 50 万增至 300 万元。而在 90 万元中,设计院增资 30 万元,教建公司陆某出了 60 万元。增资完成后,陆某占股 20%。同时,陆某与王某达成合意,陆某对于教建公司前期炒股投资收益、结余的投标保证金等不参与分配。

三次增资下来,教建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最初的 50 万增至 300 万。名义上,设计院上只出资 106 万元,占股约 35.3%,其余近 70% 的部分皆由王某及代持方持有。但实际上,在增资过程中王某及其代持方自始至终一分钱未出,都由教建公司出钱,相当于设计院实际应持股 80%,而王某将多次获益的钱用于炒股等投资。

【挪用拆迁赔偿款用于炒股,以给职工发放奖金为由做假账】

2008 年 7 月,设计院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房产被拆迁,并获得拆迁补偿款 46.5 万元。在王某授意下,办公室主任张某将该笔拆迁补偿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保管。

2010 年 4 月,王某利用其担任设计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以为设计院理财为由,指示张某将上述拆迁补偿款中的 40 万元交给教建公司出纳方某。随后,王某又指示方某将该 40 万元直接转入其个人银行卡中用于炒股。

2014 年后,为应付张某和其他设计院职工,以及离任审计组的调查,王某先后编造发放职工奖金、支付劳务费等不同理由掩盖其上述侵吞事实,并指示设计院计划部人员制作奖金发放表,交给张某平账。

【骗局被识破,三人贪污 600 多万元】

2013 年 10 月,江苏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包括设计院在内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清理对外投资,王某等人虚假出资套现的骗局终被识破。王某担心被发现自己多年来的虚假出资的操作,利用其担任设计院院长、教建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了教建公司的真实股权和实际经营情况。他多次授意办公室主任廖某、出纳会计方某伪造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部分教建公司注册造价师签名,在 2014 年 3 月 13 日,将设计院持有的教建公司股权以 106 万元原价转让给王某指定的人员。到了 2016 年,王某再次通过虚假转让等手段将已持有的该公司 80% 股权,以 300 万元转让给陆某,并将所得资金与廖某、方某进行分配。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这一过程中,王某使用 46.64 万元购买奥迪车一辆,另得款人民币 296.78 万元;廖某得款人民币 397.52 万元;方某得款人民币 100 万元。三人合计贪污总额为 637.8 万元。

2020 年底,王某因贪污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廖某、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责令三人继续退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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