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23何为虚假出资?
100-23何为虚假出资?
一、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包括出资违约和出资不实两种类型。
(一)出资违约的表现形式
以动产出资却未实际交付
以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却未办理变更登记
以公司收入作为股东个人财产出资
以无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
以虚假实物出资骗取验资报告
(二)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
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
即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出资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虚假出资的股东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承担补足+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含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对债权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的发起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含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4)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评估验资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出资不实(虚假评估)的情形下,承担评估、验资、证明的机构对评估不实所造成的债权人损失,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在评估或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一般由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出资不实(虚假评估)的情形下,该瑕疵出资股东无须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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