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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正”与“修订”有什么区别?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根据全国人大常法工委2009年出台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相关规定。

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

26.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

26•1 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

在表述方式上,按照通过时间先后标明序号,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

每修改原法律一条内容,在修正案中就列为一条。

修正案增加或者删除法律条文,不改变原法律条文的序号。增加的条文排序在内容最相关的条文之后,表述为:“第×条之一”,“第×条之二”,……

26•2 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在表述修改的内容时,表述为:将第×条修改为:“……”。

增加条文的,表述为:“增加一条(一款或一项),作为第×条(第×条第×款或第×项)”。

删除某条、款、项的,单列一条表述。

示例:×、删去第×条第×款第×项。

删除两条以上的,被删除条文为连续排列或者虽然不是连续排列,但是被删除条文之间的其他条文没有被修改的,汇总表述为一条。

示例:×、删去第×条(至第×条)、第×条。

26•3 对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处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对修改的文字单列一条,集中表述。

示例:×、将××法、××法、……(本法)相关条文中的“……”修改为“……”,“……”修改为“……”。

27.法律修订

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

修订的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原相关法律停止施行,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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