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色狼”姓名 侵犯隐私了?
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曝光“色狼”姓名 侵犯隐私了?
杭州警方回应:做法合规
近日,由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引发热议。一批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被公布,上述违法行为有不少发生在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违法者均被公开姓名。毫无疑问,“实名”是为了进一步预防犯罪。但也有声音认为,这可能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违法“色狼”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吗?如何震慑“漏网之狼”?实名公示据媒体报道,3月以来,杭州市公安局披露了多起发生在公共场合的猥亵、偷拍案件,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姓名均被披露。记者注意到,事实上,杭州市公安局对于这类处罚文书的披露并非新鲜做法,最早的一次处罚至少可以追溯到2018年3月。其中,一些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2023年1月4日9时,傅某某在杭州地铁三坝站站台往站厅的电扶梯上,采取向陈某某身体撒尿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当天9时41分许,在杭州地铁学院路站站台往站厅的电扶梯上及学院路E口站厅往地面的电扶梯上,傅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林某某进行猥亵。公安还查明,傅某某早已是个惯犯。2022年12月31日16时21分许,在杭州地铁某站站厅往站台的电扶梯上,傅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对另一女乘客进行猥亵。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子,属严重情节,被拘留15天。通常来说,这样实名曝光“色狼”的做法并不常见,因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有时,甚至受害人主动要求或自己公布了“色狼”姓名,也会被拒绝或招来一些“麻烦”。有媒体在微博上发起了话题#杭州公布色狼完整姓名合适吗#投票,截至22日晚10点,共86.6万人参与投票。其中,83.7万名票数投向了“合适,只有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但也有2.8万票数认为“不合适,被惩罚人的合理权益也要保障”。对于网络上的争议,杭州市公安局有关方面回应媒体称,公开姓名的做法合规。记者注意到,《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其中提到,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除杭州外,浙江省内多个城市也会实名公开“色狼”。“色狼”有隐私权吗?是否应该保护“色狼”的隐私,其实是此次话题的讨论中最大的争议。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行政相对人也是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尽管公开的是违法处理结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违法以后,其隐私权可以被任意曝光。但他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色狼”的伺机下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范,在政府网站公开包含行政相对人姓名的处罚信息也符合程序要求。“政府网站公示处理结果目的是为了以儆效尤,如果完全隐藏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不能达到震慑效果,但公示的信息过多则会侵犯行为人的隐私权。”他表示,政府网站公开的处理结果难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只是公示了行为人的姓名,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这样的做法将处理他人隐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也认为,隐私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一旦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公开,那这种法律的效力当然大于隐私保护的要求,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陈文明强调,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上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一般也不能进行对被处罚人进行全民公开,“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范,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去履行相关的职责或义务”。但也有观点认为,实名曝光未必能震慑“漏网之狼”。撇开可能存在同姓名的情况不谈,在北京市民林琪(化名)看来,发生在公共场合里的猥亵事件大部分是陌生人作案,披露猥亵者的名字对于受害人并没有什么意义。此外,一些猥亵者可能存在心理疾病,曝光之后的作用也存疑。林琪也曾在地铁上被“猥亵”:一名中年男子假装睡觉,眼睛闭着,但手慢慢挪到她的腿上,且不止一次。“公开姓名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罚程度相对较轻,使得个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不法行为。”付建表示,要想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其次需要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对此类事件绝不容忍。女性在公共场合多注意防护,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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