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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30 阅读数:人阅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1栋20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小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梁韵湘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怡妮、劳逸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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