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回购股份约定价与实际收购价不一,东方集团收监管函
新京报讯(记者刘欢)4月23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因回购股份约定价与实际收购价不一,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要求东方集团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东方集团表示已就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将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行为。
警示函显示,东方集团2022年3月29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但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公司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
黑龙江监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东方集团下发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东方集团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东方集团表示,已就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对未完成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行为,加强规范运作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据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主要产品包括大米加工销售、油脂加工销售等。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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