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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8 阅读数:人阅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议案2、议案3

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晋正贸易有限公司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丽梅、陈世颐、牛俊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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