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被处罚预告 投资者索赔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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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亿实业,代码:601002)发布《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受损投资者索赔将启动。
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晋亿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 38,272.62 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晋亿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1年11月20日,晋亿实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厉健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间买入晋亿实业股票,并在2021年3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票索赔关注“厉健律师”。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11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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