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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确制作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6 阅读数:人阅读

 

行政处罚文书面向全社会,如果文书制作粗糙、不严谨,内容表述存在错误和漏洞,或者是侵犯了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诉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等情形的,不仅会制约执法质量,更会严重损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确制作总结出以下几个要点,供同行商榷:

一、正确填写违法行为人(单位)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对违法行为人而言,应正确填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对违法行为单位应正确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内容;以上其中一个要素填写有误,若引发行政诉讼就极易导致诉讼败诉。对于违法行为人住址应对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应填全,不可漏写。

⏩ 执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问题:姓名出现错别字、性别相反、出生年月日数字填写失误、身份证号码多写或漏写等。

二、规范表述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按照第三人称完整准确表述。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具备法定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办案单位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执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问题:违法事实直接援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违法事实表述语言不通逻辑错误、违法事实未按五合要素表述、语言不简洁精练、未载明法定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

三、正确列举证据种类

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同时对于证据种类的表述应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

⏩ 执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问题:证据种类列举中应表述为违法行为人陈述而非违法嫌疑人陈述、该案件中未收集此类证据却列举等。

四、正确引用法律条款

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对法定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及合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不执行的条款也应当引用并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同时应注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引用内部参考的《裁量基准》等类似规定。

执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问题:法律条款引用错误或者未具体到款项、未引用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及合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条款、对于法律条款数字大小写不当等。

笔者注:法律条款项目的应用规范——某法律条文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项”的数目的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目”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正确表述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数额的表述与法律条款表述一致即可;拘留并处罚款的,执行方式及期限均应填写。

⏩ 执法实践中极易出现的问题:未填写执行期限、执行地点未明确等。

六、正确填写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要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填写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复议、诉讼的期限。

作者简介

侯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硕士。现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处主任,兼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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