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经典案例—东方电子案
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证券市场之一,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欺诈事件层出不穷,股市甚至流行着“无股无庄”的说法,绝大部分股民遭受亏损,甚至不得不忍痛割肉。
面对诸多丑恶现象,广大股民奋起抗争,律师和媒体也积极介入,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由此,发动了一件又一件的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而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不得不提到东方电子案。
一、基本案情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子”)是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东方电子于1997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000682。在其股价飞速上涨之后,大批股民购入东方电子股票。1997—2001年期间,该公司先后因内部职工套现和资金炒作获得收益,合计17.08亿元人民币,并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人民币计入主营收入。2001年,东方电子造假问题曝光,舆论哗然,其股价一落千丈。2001年9月,东方电子被证监会调查曝光,其炒股收益被确定为10.39亿元人民币(税后净利润)。
该案是依据生效的刑事处罚而进行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1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某、董事会秘书高某、财务总监方某提起公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作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在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间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原始职工股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人民币6.8亿元炒作股票的收益,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共计金额人民币17亿余元;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1507份,共计金额人民币17亿余元,将其中15亿余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四次进行送配股方案,这些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成为绩优股。上述虚假行为使很多中小投资者高价买进该股而亏损。
2003年1月1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虚假财务报告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审理情况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2003年2月8日,一些股民以虚假陈述侵害合法权益为由将东方电子起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的两年内,青岛中院共受理涉及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的8983名投资人提起的2716件案件,涉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42亿元。青岛中院在2003年9月和11月,对以曹小妹等为原告的8起案件进行了庭审证据交换;2004年9月23日,对以青岛一投资者为原告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未作判决。尽管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过程中法院也确定了此类案件中的重要时间节点:虚假陈述实施日为1997年7月14日,即1997年中报披露时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1年10月12日,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的时间;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1年12月18日。在扣除系统风险25%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
2007年8月25日,东方电子公告称,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原告的95.2%。东方电子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方式的先河。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虚假陈述行为与证券市场相伴相生,腐蚀证券市场的基础。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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